可分物作为留置财产的特殊规定
可分物是与不可分物相对应的。可分物是指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经济价值或者改变其性质的物,如米、布等。不可分物是指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分割就会改变其价值或者性质的物,如一辆汽车、一匹马等。
留置的财产是可分物的,留置的范围应当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为必要,不得任意扩大留置标的物的范围,所留置的财产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这是因为债权人留置财产的目的,是为了清偿债权,只要留置物的价值相当于债务的金额,就能够保证其债权得到实现。可分物能够分割,也就能够计算出金额,这与不可分物是不同的,所以也就没有必要过多地留置财产。否则,对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有损害,也不利于物的充分利用。比如,在运输合同中,甲为承运人,乙为托运人,甲受乙的委托运输一列车的煤,因乙不给付甲运输费,甲便可以留置乙的货物。若运输的煤价值为100万元,运输费为1万元,这时甲只能在相当于运输费一万元的范围内留置相应价值的煤,而不能留置全部煤。
但是,留置物是不可分物的,则不可分割。因为若予以分割其价值就会受到毁损。对于不可分物,债权人可以将其全部留置。比如,一台锅炉作为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如果定作人不支付报酬,承揽人可以将该锅炉留置。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条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