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人的保管义务
在留置权关系中,留置权人占有留置财产,以担保自己债权的实现,这是留置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但享有权利的同时还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由于留置财产在留置权消灭之前依然属于债务人所有,因此,留置权人在占有留置财产的同时就必须对留置财产负有保管义务,应当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留置权人如果违反此项义务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则应当对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把握留置权人的保管义务的时候,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保障标的物的安全。留置权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留置物不受损失,留置物因留置权人的过错毁损或者灭失的,留置权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2)保障标的物的利益收取。留置权人对标的物的孳息和其他利益有收取保管的义务,因过错而怠于收取的,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
(3)不为自己利益利用标的物。留置权人不经债务人同意,不得使用、出租留置物或者以留置物向他人提供担保。否则,留置权人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之义务。但是,留置权人出于保管的需要,为使留置财产不因闲置而生损害,在必要的范围内有使用留置财产的权利,如适当使用留置的机动车或者机械以防止其生锈。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一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