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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人对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请求权及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的责任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1-06   浏览量:1385  

  


  为了督促担保物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交易秩序,民法典对抵押规定了时效,即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质权与抵押权一样存在主债权到期及时行使质权的问题。但质权与抵押权不同,一是,抵押权并不移转抵押物,抵押物始终在抵押人手里控制和使用;质权移转质物,质权设立后,质物由质权人占有。二是,主债权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出现后,抵押人由于没有抵押物,往往积极行使抵押权,以保证债权的实现;而质权人由于质物在其手中控制,往往并不急于行使质权。根据抵押权与质权的不同,民法典未规定质权时效,但为了避免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第四百三十七条赋予了出质人行使质权的请求权及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的责任。

  (1)出质人的质权行使请求权。出质人有权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到期后行使质权。动产质权的质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留置质押财产,并以质押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清偿。质权存续期间,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在质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未全部清偿前,可以持续不断地占有留置质押财产,并以质押财产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不得请求质权人返还质押财产,此时,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押财产。作为与出质人上述权利相对应的权利,出质人在债务到期后有权请求质权人行使质权,而不论此时债务人是否有条件清偿已经到期的债权。这一规定意在实现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利益的均衡,从而促进双方利益的最大化。

  质权人经出质人请求不行使质权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法律赋予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到期后行使质权的权利,但若质权人不行使质权或者怠于行使质权,质权人有权诉诸公力救济,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变卖质押财产以实现质权。规定通过人民法院来实行质权,考虑的因素也在于此时质押财产为质权人所占有,出质人直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存在一定的阻力。

  (2)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如前所述,质权人在主债权已届清偿期未受清偿的情形下,可以请求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方式实现质权。质权实行的方式和及时性,关系到出质人和对质押财产具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质权人应当本着善良、勤勉的注意义务实行质权,在出质人请求及时行使质权,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抵押财产价格下降或者造成其他损害的,质权人应当对出质人或者对质押财产具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出质人首先要有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的行为;其次要有证据证明造成损害是由于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造成的,损害的事实应当与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七条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 质权人放弃质权的规定

· 转质权的规定

· 质押财产保全的规定

· 以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抵押其抵押权实现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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