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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物返还及质权实现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1-06   浏览量:1212  

  


  债务履行期届满,将产生两种情况,一是质权因其所担保的债权受清偿或者其他原因的发生而消灭;一是债务未受清偿。根据这两种不同情况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规定了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即质押财产返还或者实现质权。质押担保的目的在于确保债权的清偿,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违约时,质权人有权将占有的质押财产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变价后优先受偿。

  一、质物返还

  债务人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履行了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了所担保的债权,质权消灭,质权人对其占有的质押财产负有返还给出质人的义务。质权人依质权合同占有质押财产,但在质权消灭时,质权人就丧失了继续占有质押财产的依据,应当将质押财产返还出质人;出质人因清偿债务,将质押财产上存在的所有权负担消灭,出质人可以依法请求质权人返还质押财产,质权人拒不返还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质权人应当向出质人返还质押财产,因为出质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当出质人不是债务人而是第三人时,债务人虽然清偿了债务,由于用于担保的质押财产的所有权是第三人的,因此应当返还给第三人而非债务人。

  二、实现质权

  质权人实现质权,是指质权人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处分占有的质押财产优先受偿的行为。质权人实现质权的前提条件是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未受清偿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实现质权的方法包括以下三种:

  (1)折价。折价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未履行其债务时,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议,或者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按照质押财产的品质,参考市场价格,把质押财产的所有权由出质人转移给质权人,从而实现质权的一种方式。折价必须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通过协议来完成,否则即拍卖、变卖。

  (2)拍卖。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因拍卖的性质不同,拍卖可分为一般拍卖和强制拍卖。对国有资产进行拍卖时,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并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以拍卖而变价质押财产的,质权人就拍卖价金优先受偿后,质权消灭;若价金不足以清偿质押担保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转化为普通债权,向债务人求偿。

  (3)变卖。变卖是以一般的买卖形式出卖质押财产以实现债权的方式。变卖没有公开竞价等形式与程序上的限制,方便、快捷、变价成本小,变卖必须参考市场价格。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只有当财产无法拍卖、不适用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需要拍卖时才进行变卖。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 转质权的规定

· 质押财产保全的规定

· 质权人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及补救措施

· 房地分别抵押时抵押权的效力范围和实现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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