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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及补救措施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1-05   浏览量:1333  

  


  质权人在占有质物的同时即产生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所谓妥善保管,即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加以保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是指依照一般交易上的观念,认为有相当的知识经验及诚意的人所具有的注意,即以一种善良的心和应当具备的知识来保管质物。例如,对于字画的保管应当注意防潮、防虫蛀、陌灰尘等,对于贵重珠宝的保管应当注意防盗窃、防碎裂等。如果对于应当注意的保管标准达不到的,就不是妥善保管。

  质权人违反保管义务造成质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项赔偿责任是基于出质人的所有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对质权人的民事责任承担应当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出质人只要证明质物遭受毁损、灭失的事实即可,质权人应当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尽了妥善保管的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出质人认为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可能”即也许、或许,而不是已经发生,这种可能性是否产生,不能仅凭出质人的想象,要有一定的事实发生。如字画出质后,出质人发现质权人存放字画的房屋漏雨,可能危及字画。一旦出现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情形,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并返还质押财产。也就是说,如果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法律规定了下面两种补救措施:

  (1)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提存”就是将质物放到出质人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处存放。国外一般设有法定提存机构,有的设在法院,有的单独成立,目前,我国一些公证机构在做此类业务。出质人与质权人约定的提存第三人可以是任何一个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提存在这里不是关于债务消灭的规定,而是出质人维护质物交换价值的稳定,从而保护自己的利益的规定。

  (2)出质人可以要求提前清偿被担保的债权而请求返还质物。如果提前履行债务不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可以请求提前履行债务,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时,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即扣除自清偿之日起至清偿期届至时止的利息。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 质权人的孳息收取权

· 流动质押的设立及监管人的责任

· 动产质权的生效要件及生效时间

·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时的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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