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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的孳息收取权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1-05   浏览量:1427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所产生的孳息,质权的效力及于孳息。孳息包括法定孳息与自然孳息。质权人能否收取孳息有两种情况:一是,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质权人无权收取质物所产生的孳息,则质权人不能收取质物孳息作为债权的担保;二是,如果当事人对质权人能否收取孳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产生的孳息。

  质物所产生的孳息包括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质物所产生的自然孳息是指质物因自然原因由自身分离出来的利益,例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等;法定孳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质物所产生的利益,如根据合同产生的租金、利息等。

  质权人依法收取孳息时,并不当然取得所有权,而是取得孳息的质权,孳息成为质权的标的。如果孳息是金钱,质权人可以直接用于清偿,如果孽息是物,可以由质权人与出质人协议以该孳息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依法收取的孳息,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先抵充收取孳息的费用,次抵充原质权利息,再抵充原质权。例如,甲以一头怀孕母牛出质于乙,双方约定,如果母牛产下牛犊,该牛犊继续作为质权标的物。后母牛果然产下一牛犊,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甲没有清偿债务,则乙可以和甲协议以该牛犊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牛犊的价款首先清偿牛犊接生费用。如果依法收取的孳息在充抵收取孳息费用以后还有剩余,接着可以先抵主债权的利息,最后充抵主债权。例如,质权人收取了一头母牛所生牛犊,与出质人协议折价1000元,首先要充抵接生费用、喂养费用,然后充抵所担保主债权的利息,如果还有剩余就充抵主债权。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 动产质权的生效要件及生效时间

· 流质条款的效力

· 质押合同的订立形式及其内容

· 抵押财产孳息收取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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