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土地只能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而一旦允许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抵押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就有可能通过折价、拍卖或者变价等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权,这与土地公有制不符。因此,在我国土地所有权不能成为抵押财产。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宅基地是农民生活的必需和赖以生存的所在。自留地、自留山是农民作为生活保障的基本生产资料,带有社会保障性质,从保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出发,禁止以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权抵押。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这是因为,如果允许此类主体的这些设施作为抵押财产,在抵押权实现时将会造成公益目的无法实现的后果,因而禁止其设定抵押。除上述主体外,公共图书馆、科学技术馆、博物馆、国家美术馆、少年宫、工人文化官、敬老院、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公益设施也不得作为抵押财产。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财产所有权是权利主体依法对自己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用益物权是依法对财产使用、收益的权利。如果一项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明确,甚至是有争议的,将其抵押不仅可能侵犯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合法权利,而且可能引起矛盾和争议,使得社会关系更加紊乱。因此,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但实践中,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设定抵押,在相对人善意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基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取得抵押权。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查封、扣押财产,指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将财产就地贴上封条或者运到另外的处所,不准任何人占有、使用或者处分。依法监管的财产,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监督、管理的财产。比如海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对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进出境货物、物品予以扣留。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其合法性处于不确定状态,国家法律不能予以确认和保护。因此禁止以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抵押。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这是一项兜底性规定。除上述五项所列不得抵押的财产外,在设定抵押权时,还要看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无禁止抵押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 抵押财产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