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权利质权适用动产质权有关规定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1-10   浏览量:604  
  


  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都是以其客体的交换价值的取得为目的的担保物权,有由客体直接取得一定价值的权能,并不因其客体是有体物还是无体物而性质不同,两者共同构成质权的组成部分,在很多内容上是相同的。但权利质权的标的物为权利,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因此两者在某些具体方面如权利的生效上还存在一定的区别。

  民法典物权篇第十八章第一节对动产质权是作为质权的一般形式加以规定的,第三节对权利质权仅在某些内容上作了特殊规定,其他没有规定的内容可以适用动产质权的规定,比如质押合同的一般条款、流质的禁止、质权人的义务、质权的实现方式和最高额质权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六条 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 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及对出质人处分知识产权的限制

· 基金份额、股权质权的设立及出质人处分基金份额、股权的限制

· 仓单质押的设定及质权人行使权利的特别规定

· 流质条款的效力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74469 second(s) , 64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