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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一般抵押权相关条款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1-04 浏览量:560
与一般抵押权相比,最高额抵押权具有特殊性:一是最高额抵押权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在一般抵押权中,抵押权完全从属于主债权,随主债权的设立、移转和消灭而设立、移转和消灭。但是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转移和消灭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主债权。在设立上,没有债权存在,不能设立一般抵押权;但最高额抵押权却往往为将来的债权而设,不需要依附于现成的债权。在移转上,一般抵押权要求债权转移的,抵押权也随之转移;但在最高额抵押权中,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在消灭上,一般抵押权要求主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但在最高额抵押权中,只要产生最高额抵押权的基础关系还存在,部分债权的消灭不影响最高额抵押权的存在。二是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在设立时具有不确定性。在一般抵押权设立时,其所担保的债权在设立时就是特定的,所担保的债权额是明确的;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时,其所担保的债权额是不确定的,直到法定事由出现时,其所担保的债权额才确定。三是在最高额抵押权中,当事人必须约定抵押权人得以优先受偿的最高债权数额。当事人约定的享有担保的最高债权数额并非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实际债权额,因为实际债权额到底是多少,只有根据民法典第423条的规定进行确定后才清楚。当实际发生的债权额超过最高限额时,以最高限额为准实现抵押权,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实际发生的债权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实现抵押权。在一般抵押权中,当事人并不需要约定优先受偿的最高债权数额。以上三点是一般抵押权与最高额抵押权的主要区别。但是从性质上讲,最高额抵押权仍属于抵押权的一种,与一般抵押权具有许多共性。除最高额抵押权节规定的条文外,民法典关于一般抵押权的许多规定都可以适用于最高额抵押权。为了避免内容重复,民法典第424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最高额抵押权节规定外,适用民法典物权篇第十七章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的规定。
最高额抵押权可以适用民法典物权篇第十七章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的规定主要有:
(1)关于抵押财产的规定,除了浮动抵押的抵押财产不可适用于最高额抵押以外,第395条、第397条、第398条、第399条对于抵押财产的规定均可适用于最高额抵押。
(2)关于抵押权的设立与登记的规定,与一般抵押权一样,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也需要按照第400条对抵押合同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仅在合同内容上有所不同。最高额抵押权的登记和生效时间与一般抵押权一样,适用第402条、第403条的规定。
(3)关于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适用第405条的规定。
(4)关于抵押财产保全的规定,适用第406条、408条的规定。
(5)关于抵押权抛弃、顺位抛弃与变动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最高额抵押权。
(6)关于最高额抵押权的实现。最高额抵押权的实现程序和方式均可适用一般抵押权的实现程序和方式。即第410条、第412条、第413条、第417条、第418条关于抵押权的实现规定均适用于最高额抵押权。
(7)第419条关于抵押权存续期间的规定也可适用于最高额抵押权。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四条 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