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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抵押其抵押权实现的特别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1-02   浏览量:511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在满足法定条件下,可以依法抵押。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与我国的土地基本制度、农业发展战略以及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利保障等重要问题息息相关,因此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均对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用途改变作出严格规定,以保证集体所有土地的性质和使用权不被非法变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集体所有权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权益不受侵犯。其中,保证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因设定抵押权以及抵押权的实现而发生改变,是保证集体所有土地的性质和土地用途的重要内容。对此,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八条规定,以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以保证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上抵押权的合法允许和顺利实现,同时避免通过抵押权实现的方式来变更土地性质和用途。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八条 以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

· 价款优先权及其适用

· 同一财产上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时清偿顺序的确定

· 以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其上的建筑物作为抵押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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