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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存续期间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1-02   浏览量:593  
  


  由于担保物权从属于主债权,因此,在主债权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成为自然债务后,抵押权也无法通过人民法院予以保护。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规定的是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未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也就是说,过了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后,抵押权人丧失的是抵押权受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即胜诉权,而抵押权本身并没有消灭,如果抵押人自愿履行担保义务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房地分别抵押时抵押权的效力范围和实现顺序

·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

· 价款优先权及其适用

· 抵押预告登记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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