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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债务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停止计息的规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0-20   浏览量:511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据此,相较于主债务,担保债务具有从属性,且担保的责任范围不应超过主债务的范围,表明担保债务的利息范围应以主债权利息为限。《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2款明确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相应地,担保债务也适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停止计息的规则,以确保担保债务的范围不会超过主债务的范围。故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主张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的,人民法院对担保人的主张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主张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的,人民法院对担保人的主张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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