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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新贷还旧贷情况下担保人如何承担责任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0-15   浏览量:691  
  


  所谓借新贷还旧贷,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旧的贷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再次签订贷款合同,以新贷出的款项清偿部分或者全部旧的贷款。以新贷偿还旧贷,其性质属于债务更新,当事人通过设立新债的方式消灭旧贷,基于担保的从属性,旧贷上的担保也随之消灭,故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新贷的担保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当区分新贷担保人和旧贷担保人是否相同分别处理:

  (1)如果新贷和旧贷上的担保人相同,不论担保人是否知情,新贷担保人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2)如果新贷担保人与旧贷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而新贷有担保的,应当根据新贷担保人对于借新还旧的事实是否知情进行判断,新贷担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新还旧的,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否则新贷担保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借新还旧与借款人用自有资金归还贷款从而消灭原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本质区别,虽然新贷代替旧贷,但借贷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仍未消灭,客观上只是以新贷的形式延长了旧贷的还款期限,本质上是旧贷的特殊形式的展期。因此,新债和旧债为同一法律关系,旧贷上的担保物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债权人对于担保物仍享有顺位利益,只要旧贷担保人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且登记仍未涂销,债权人的担保顺位应予确认。因此,《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六条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担保合同无效时反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以及反担保人的责任承担

· 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

· 共同担保情形下担保人的相互追偿权

· 债务转移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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