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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无效时反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以及反担保人的责任承担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0-15   浏览量:554  
  


  反担保是为保障担保人将来可能发生的追偿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措施,其担保的对象是担保人向债务人的追偿权。因此,担保合同并非反担保合同的主合同,担保合同无效不必然导致反担保合同无效,反担保人仍应对担保人的损失承担全部担保责任。当然,反担保合同虽然不因担保合同无效而无效,但也可能因其他理由被认定无效,在反担保合同因自身原因被认定无效时,则应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关于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法律后果的规定来确定反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1)反担保合同有效,反担保人应当按照其与担保人之间订立的反担保合同,在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清偿义务时,向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2)反担保合同无效,则应当区分反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确定反担保人的赔偿责任,即依照《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具体而言,如果反担保合同因自身欠缺合同有效要件而无效,担保人和反担保人均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反担保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反担保人应对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而反担保人无过错的,反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九条  担保合同无效,承担了赔偿责任的担保人按照反担保合同的约定,在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反担保合同无效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当事人仅以担保合同无效为由主张反担保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 共同担保情形下担保人的相互追偿权

· 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担保人的责任承担

· 债务转移对担保责任的影响

· 主合同内容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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