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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0-15   浏览量:712  
  


  担保人的追偿权,是指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向主债务人请求返还的权利。《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无论是担保合同有效时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还是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其均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这是因为,债务人是责任的最终义务人,在担保人为债务人代为履行责任或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其对债务人通常只有权利主张而无义务负担,所有追偿原则上是无条件的。

  根据民法典第700条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中保证人享有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范围,应当包括对债务人财产的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外,考虑到担保人原则上不得请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承担担保责任的第三人仅有权对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担保物权主张权利。

  理解和适用上述规定,应当把握以下问题:

  (1)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要件。首先,担保人已经实际承担了担保责任,即担保人因给付行为致使有偿地消灭或者部分消灭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责任,这是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条件。若担保人并未实际给付,而是说服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则担保人不能在债权人免除债务人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其次,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与债务人责任的消灭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债务人自行清偿或者在债务消灭后仍向债权人履行,则债权人可能构成不当得利,债务人有权向债权人主张返还。最后,担保人并无赠与的意思。作为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消极要件,除非担保人与债务人约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系对于债务人的赠与,否则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主张存在赠与事实的举证责任应归属于债务人,债务人应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此存在明确约定,否则应推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并不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

  (2)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应该限定在主债务数额范围内实际承担的担保责任。如果担保人给付额高于债务人的负债额时,其对于超出部分不得追偿,而应向债权人主张权利。

  (3)在担保合同无效时,虽然担保人承担的是缔约过失项下的民事赔偿责任,且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担保人存在过错,但是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仍然是原债务人的责任,债务人为最终的责任人,故担保人有权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八条  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担保人的责任承担

· 债务转移对担保责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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