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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对担保责任的影响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0-15 浏览量:721
第三人提供担保财产一般是基于其与债务人之间的特殊信任关系或者对债务人的资产、信誉有所了解。所以,在担保关系中,未经担保人同意,债务人擅自转移债务的,将给担保人带来较大风险,因为提供担保财产的第三人对新的债务人可能一无所知。设立担保物权虽主要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但也要照顾到担保人的利益,特别是当担保人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如何平衡担保人、担保物权人和债务人三者的利益就很重要。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债权人的权利行使进行了限制,明确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这种限制不但是对担保人利益的保护,同时也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本规定较好地平衡了担保人、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
理解和适用上述规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上述规定只适用于第三人提供担保财产的情况,如果担保财产是由债务人自己提供的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2)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必须要经提供担保财产的第三人的书面同意,如果不是书面形式,而是其他形式,视为不存在担保人的同意。
(3)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移全部债务的,可以免除担保人全部担保责任;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移部分债务的,可以免除担保人部分的担保责任,担保人不得要求免除全部担保责任。这就是上述规定中“不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的正确内涵。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