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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担保责任超出主债务责任范围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0-11 浏览量:814
从司法实践看,担保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的责任范围的,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针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条款。例如,银行与担保人约定,担保人对包括违约责任在内的主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同时还约定,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主债务,担保人不仅要承担主债务的担保责任,还要承担另外的违约责任。二是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大于债务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针对上述情形,《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明确,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包括两层含义:(1)必须要担保人提出主张,担保人未提出主张的,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认定超出部分无效;(2)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范围以债务人所应承担的范围为限,不能超出债务人所应承担的范围。这样规定的理由是,如果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大于债务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或者针对担保责任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那么担保人承担责任后,超出部分将无法向债务人追偿,有违担保的从属性。
具体而言,在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情形下,担保人可以通过主张专门约定的违约责任无效,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在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情形下,担保人可以通过主张该约定无效,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如果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发现承担了其本不应承担的部分时,对于超出部分,不能向债务人追偿;但担保人可以依据不当得利规则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这是因为,对于担保人多承担的部分,如果允许其向债务人追偿,则债务人将承担超出其应当承担的部分。另一方面,如果允许其向债务人追偿,则债务人在承担责任后还要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不符合效率原则。故《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三条 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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