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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21)(2)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4-05-15   浏览量:73  
  
  【颁布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文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3号
  【发布日期】2021-01-27
  【实施日期】2021-03-01
  【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21)(2)
  (2021年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历史建筑保护责任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历史建筑损毁的,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承担。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依照《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不利后果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未报批保护设计方案或者未按照批准的保护设计方案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不利后果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恢复原状的,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施工方案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损坏、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或者预先保护对象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恢复原状的,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无法恢复原状的,处历史建筑或者预先保护对象重置价三倍至五倍罚款。
  损坏、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对当事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拆除或者损毁、涂改、遮挡保护标志的,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违法行为人拒不承担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代为维护、修缮、恢复原状等费用的,执法机关依法加处滞纳金。实施加处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执法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三山五园是对北京西北郊以清代皇家园林为代表的各历史时期文化遗产的统称。三山指香山、玉泉山、万寿山,五园指静宜园、静明园、颐和园、圆明园、畅春园。
  (二)历史建筑,是指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且尚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优秀近现代建筑,是指十九世纪中期至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期间建造的,现状遗存保存较为完整,能够反映北京近现代城市发展历史,具有较高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群)、构筑物(群)和历史遗迹。
  (四)工业遗产,是指工业长期发展进程中形成的,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设备、产品、工艺流程等。
  (五)革命史迹,是指自一八四零年起,中国人民实现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建设社会主义现代中国的历史实践过程中形成的重要遗产。包括革命文物和各种纪念设施,如党、政、军、群机关驻地,革命活动、战役和战斗旧址(遗址),烈士陵园,纪念馆(堂、亭),纪念碑(像),党史人物和革命人物旧(故)居等物质遗产,也包括革命故事、歌曲等非物质遗产。
  (六)历史文化街区,是指保留有一定数量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以及传统胡同、历史街巷等历史环境要素,能够较完整、真实地体现历史格局和传统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七)特色地区,是指历史文化街区外,具有一定规模、代表一定时期城市规划建设探索实践,并能够比较完整、真实地反映当时城市风貌和社会生活的区域。
  (八)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是指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纪念意义,能较完整地反映一些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镇和村落。
  (九)传统村落,是指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的村落。
  (十)历史河湖水系和水文化遗产,是指与北京城市沿革密切相关且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河道、水域以及井、桥、闸等水工建筑物、构筑物和遗址。
  (十一)传统胡同,是指清代及以前形成的胡同。
  (十二)历史街巷,是指二十世纪初期至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期间经整体规划形成的街巷。
  (十三)街巷肌理,是指各历史时期形成的街巷、胡同以及沿线建筑物、构筑物所共同构成的,能够反映传统风貌的空间格局与结构。
  (十四)传统地名,是指各历史时期流传下来或者曾使用过的地名,以街巷和胡同名称为主。
  (十五)历史名园,是指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价值,并能体现传统造园技艺的园林,也包括依托文物古迹建设的园林。
  (十六)成片传统平房区,是指集中体现北京传统风貌、面积在一公顷以上的尚未纳入历史文化街区的成片平房区。
  (十七)大树,是指胸径在二十厘米以上的落叶乔木和胸径在十五厘米以上的常绿乔木。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3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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