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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险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行为的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6-22 浏览量:1155
保险公司超越经营范围,是指保险公司违反分业经营管理的原则,从事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保险业务或者兼营《保险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的行为。
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二是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三是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保险公司只能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依照《保险法》第160条的规定,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根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九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第一百六十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