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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撤销及撤销后的清算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6-22 浏览量:1163
一、保险公司撤销的情形
根据《保险法》第149条的规定,保险公司被撤销有两种情形:
(1)保险公司违法经营,被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依法撤销。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是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于违法经营保险业务情节严重的保险公司,依法取消其经营保险业务资格的一种行政处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应当依法撤销保险公司。
(2)偿付能力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标准,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
二、保险公司撤销后的清算
依照《保险法》第149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撤销后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这里的清算是指保险公司被撤销后,其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保险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关系。清算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是指公司因出现清算的原因而成立的处理公司债权债务的组织,是公司清算期间的对外代表人。《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依法被撤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时组织股东、有关部门以及相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
(二)公告、通知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法》第185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三)清理债权债务
清算组组成后,应当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核实公司的债权与债务的总和,编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适当的清算方案。清理债权债务,特别是清理债务,是清算组的主要职责。清算组首先有权了解公司的未了业务,使公司的财产不受损失。清算组应特别注意要求公司债务人履行债务,收取债权,尽快收回公司财产,以便公司债权人的权利得到保护。如果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向法院申请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四)分配现有一切财产
清算组核实债权债务以后,如认为公司资产足以支付债务,则应分配公司现有的一切财产。按照我国《公司法》第186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应当注意的是, 清算组在支付清算费用和清偿保险公司债务前, 不得向股东分配公司的财产。
(五)制作清算文件并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组完成清算任务以后,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和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及各种财务账册。按照我国《公司法》第188条的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应当将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六)注销登记并公告
公司的清算报告被确认以后,应报送主管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注销以后,公司的法人资格宣告消灭,公司应当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未按期申请注销、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或者偿付能力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标准,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并公告,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