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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人的组织形式、业务许可条件及资本要求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6-21   浏览量:1155  
  

  一、保险经纪人的组织形式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六条规定,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人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1)有限责任公司;(2)股份有限公司。

  二、业务许可条件

  依照《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本规定要求,且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2)注册资本符合《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十条的要求,且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托管;

  (3)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4)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5)公司名称符合本规定要求;

  (6)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7)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

  (8)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9)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资本要求

  经营区域不限于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

  经营区域为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经纪公司的股东:

  (1)最近5年内受到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

  (2)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3)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

  (4)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

  (5)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经纪公司股东的情形。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条 以公司形式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额。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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