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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6-21   浏览量:1184  
  

  一、个人保险代理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保险经纪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依照《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的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执业前取得所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

  二、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也就是说,个人保险代理人只能为一家人寿保险公司代理业务,不得再做其他寿险公司的代理人或是再做其他财险公司的代理人。但如果做财险公司的代理人则不受此限制,可以接受两家以上财产保险公司的委托。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保险经纪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市场退出制度

·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禁止行为

· 保险代理责任的承担

· 精算报告制度和合规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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