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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及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6-20 浏览量:1202
一、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代理业务:
(1)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2)代理收取保险费;
(3)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
(4)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区域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开展保险代理活动,应当设立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区域不得超出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
三、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当与被代理保险公司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委托代理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