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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设立条件及资本要求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6-20 浏览量:1065
一、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以下简称《监管规定》)第五条规定,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1)有限责任公司;(2)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设立条件
《监管规定》第六条规定,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2)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
(3)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4)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监管规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5)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资本要求
(1)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2)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条 以公司形式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额。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