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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任意解散的申请与批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6-19 浏览量:1249
依照《保险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的任意解散须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即保险公司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其解散的,保险公司才能够解散;未经批准的,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解散。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保险公司依法解散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并报送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解散申请书;
(2)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3)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
(4)清算程序;
(5)债权债务安排方案;
(6)资产分配计划和资产处分方案;
(7)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 保险公司保管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