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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算报告制度和合规报告制度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23 浏览量:1348
一、精算报告制度
按照《保险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聘用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
精算是依据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利用现代数学方法,对各种经济活动未来的财务风险进行分析、估价和管理的一门综合性的应用科学。精算方法和精算技术是现代保险、金融、投资科学管理的有效工具。精算师是运用精算方法和技术解决经济问题的专业人士,是评估经济活动未来财务风险的专家。精算师传统的工作领域为商业保险业,在此行业,精算师主要从事产品开发、责任准备金核算、利源分析及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等重要工作,确保保险监管机关的监管决策、保险公司的经营决策建立在科学基础之上。中国保监会依法审查总精算师任职资格,并对总精算师履职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精算报告是由精算人员编制、签署的,向保险监管机关提交的关于精算数据、资料的报告,其核心内容是保险公司各项准备金计算所采用的假设前提、评估基础、修正方法以及计算过程和计算结果。保险监管机关通过审阅精算报告可以评估考察保险公司各项准备金计算的合理性、准确性、谨慎性和充足性。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担任总精算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取得中国精算师资格3年以上;(2)从事保险精算、保险财务或者保险投资工作8年以上,其中包括5年以上在保险行业内担任保险精算、保险财务或者保险投资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国外精算师资格3年以上的,可以豁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但应当经中国保监会考核,确认其熟悉中国的保险精算监管制度,具有相当于中国精算师资格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总精算师具体履行下列职责:(1)分析、研究经验数据,参与制定保险产品开发策略,拟定保险产品费率,审核保险产品材料;(2)负责或者参与偿付能力管理;(3)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再保险制度、审核或者参与审核再保险安排计划;(4)评估各项准备金以及相关负债,参与预算管理;(5)参与制定股东红利分配制度,制定分红保险等有关保险产品的红利分配方案;(6)参与资产负债配置管理,参与决定投资方案或者参与拟定资产配置指引;(7)参与制定业务营运规则和手续费、佣金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付制度;(8)根据中国保监会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审核、签署公开披露的有关数据和报告;(9)根据中国保监会规定,审核、签署精算报告、内含价值报告等有关文件;(10)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保险公司和中国保监会报告重大风险隐患;(11)中国保监会或者保险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合规报告制度
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一项核心内容,也是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合规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因不合规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发法律责任、监管处罚、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通过设置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制定和执行合规政策,开展合规监测和合规培训等措施,预防、识别、评估、报告和应对合规风险的行为。
《保险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聘用专业人员,建立合规报告制度。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2007年9月7日保监会发布)的要求,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管理责任,构建合规管理体系,有效识别并积极主动防范化解合规风险,确保公司稳健运营。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八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聘用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和合规报告制度。
· 保险公司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