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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权的概念及特征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18   浏览量:2088  
  

  代位求偿权也称代位追偿权,是指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取得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享有的追偿的权利。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该项损失应当由第三人负赔偿责任时,投保人既可以要求该第三人即责任人赔偿,也可以要求保险人赔偿,如果投保人选择了后者,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金赔付责任,便取得了对第三人即责任人的追偿权利。

  代位求偿权是由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当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引起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一方面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取得对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请求权,另一方面又作为第三人行为的受害者而取得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为贯彻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若行使保险赔偿请求权,就必须将其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给保险人代位行使。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民商法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具有自身独立的法律地位。关于保险代位权的权利性质,大致有三种观点:债权移转说、债权拟制转移说、赔偿请求权说。保险代位求偿权,作为法律赋予保险人的一种特殊权利,既可以使被保险人在遭受保险事故后能尽快得到补偿,又可避免其获得不当得利的可能;既能保证保险人在此种情况下不会因为支付了赔款而减弱其经济实力、降低其经济补偿能力,从而保障保险人的权益,又使有过错的第三者不能因为有保险人的赔付而推卸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保险代位权的实质是一种特殊债权的让渡,它具有如下特征:

  (1)法定性。保险代位求偿权是由法律明确地、直接地规定赋予保险人的权利。不能以合同约定排除。

  (2)补偿性。被保险人转让向第三人求偿的权利是其享受转移危险权利的随附义务,保险代位制度为保险补偿制度的派生、发展和必然结果。

  (3)从属性。代位求偿权产生的前提是被保险人的求偿权;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求偿权发生冲突时,被保险人的权利优先。

  (4)债权性。代位请求权的基础是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一种债权。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时受损保险标的物权利的归属

· 被保险人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后保险合同解除的规定

·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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