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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18   浏览量:2370  
  

  在被保险人投保之后,由于有了保险保障,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被保险人就有可能对于保险标的漠不关心或者在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之时期望保险事故的发生,为此,《保险法》第51条对被保险人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作了规定,内容如下:

  (1)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是指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的规定。

  (2)经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保险人可以行使检查权和建议权。即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如果保险人行使检查权,又未就保险标的的不安全状况提出建议,则应当初步视为保险人认可保险标的是安全的。

  (3)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而遭受损失时,享有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的权利,相应地就应该承担维护保险财产安全的责任。通常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都约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例如,经常进行防灾宣传教育,增加防灾知识,提高对灾害的认识;制订各项安全制度;发现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消除等。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对保险财产安全应尽的责任,则保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就会增加,同时保险人维护保险财产安全的责任就会加重,有关维护费用就会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要求增加保险费,如果投保人不同意增加保险费,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也可以直接解除合同。

  实践中,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情况分为两种。一种是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此时,只要是被保险人未尽维护义务,保险人就可以解除合同。另一种是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此时,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则需要证明被保险人的未尽维护义务行为与保险事故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法院就不支持保险人解除合同。

  (4)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但是被保险人不同意,保险人不得采取相应的安全预防措施。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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