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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的介入权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18 浏览量:2085
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仅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任意解除权属于投保人,其解除权的行使无需经过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同意,因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无权主张无效。但为了平衡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了被保险人的介入权,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时,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无需经过被保险人同意,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以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来维持合同效力。
这样规定是因为投保人对于保险合同所具有的最根本的利益就是保单现金价值,当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保单现金价值并通知保险人后,投保人的解除权理应受到限制。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其解除合同未经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为由主张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的除外。
·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自身伤残或者死亡时保险人免责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