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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的分类及各自受益权的特点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18   浏览量:1327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分类

  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被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其实,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有权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不只是受益人,被保险人本人同样拥有这个权利。除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以外,还有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也享有领取保险金的权利。因此,我们可以把受益人分成三种类型:

  一种是自然受益人,即被保险人本人。在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而且被保险人生存的情况下,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是理所当然的受益人。不过,如果人身保险合同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话,就不可能存在自然受益人,因为已经死亡的被保险人是不可能领取保险金的。

  另一种是指定受益人,即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合同中指定的,在被保险人死亡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根据被指定的时间顺序,指定受益人可分为原始受益人和后继受益人两种:原始受益人是投保人在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过程中事先在保险单上指定的受益人;后继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生效后,由于原始受益人丧失或放弃受益权,或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被变更或被撤消,重新被指定的受益人。

  第三种是法定受益人,即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在保险合同中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指定受益人丧失或放弃受益权、或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或被变更或被撤销的情况下,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成为法定受益人。

  二、各种受益人的受益权特点分析

  三种受益人所享有的受益权具有不同的特点,对此必须分辨清楚:

  一是自然受益人的受益权。当人身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件发生,且被保险人生存时,自然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转化为被保险人的债权。被保险人对此拥有独立的处分权。

  二是指定受益人的受益权。指定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只限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而死亡时才得以具体实施,在此之前,对指定受益人而言仅仅是一种与其身份相联系的期待权,而不是债权。所谓期待权,是指要在将来才能实现的权利。指定受益人最终是否行使受益权取决于三个条件的满足:一是没有被变更或被撤销,如果被变更或被撤销,指定受益人的期待权为被保险人所处分剥夺;二是在享受受益权时自身要生存于世,如果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指定受益人的期待权自动消失;三是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死亡,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指定受益人的期待权才能转化为债权。指定受益人根据其受益权领取的保险金,不能作为遗产处理,无须缴纳遗产税,也不能用来抵偿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

  三是法定受益人的受益权。当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而死亡时,由于保险合同中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指定受益人丧失或放弃受益权、或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或被变更或被撤销,不管是哪一种情况,法定受益人的受益权转化为继承权。只要保险人没有接到有关指定受益人的索赔通知书,保险人就应将保险金以被保险人的遗产形式支付给法定受益人,法定受益人则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领取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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