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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指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18   浏览量:1289  
  

  一、指定权的主体及行使

  按照《保险法》第39条的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即受益人的指定权人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

  受益人指定权的行使是一种单方行为,对所指定的受益人,无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亦不须与保险人达成意思的合致,但是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且须在保单中载明。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二、受益人的范围

  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包括没有保险利益关系的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团体;可以是被保险人,也可以是其他人;可以是有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抑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甚至是活体胎儿。

  受益人可以为一人,也可以为数人。如果受益人为数人时,保险合同中可以规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同份额享有受益权。

  但是,根据《保险法》第39条第2款的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三、实务中受益人的认定

  实践中,受益人的指定一般都是由保险格式条款提前拟定,由投保人或者受益人进行选择。由于保险格式条款不够明确以及被保险人身份关系的变化,受益人如何确定在实务中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对实践中存在争议突出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首先,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其次,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2)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3)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第四十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三)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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