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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接受人与原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关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17 浏览量:1464
在再保险的情况下,出现两种关系。一种是原保险关系,即再保险分出人(即原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间的因保险而生的合同关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保险费交付义务、告知义务、出险通知义务等,而保险人则依照合同的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履行保险金赔偿或给付义务。另一种是再保险关系,也是一种合同关系,是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分出人(原保险人)订立的确定其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这种合同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原保险人)将承保的金额转让一部分给再保险接受人,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由再保险人分担一部分赔偿责任。在再保险合同关系中再保险接受人仅对再保险分出人负责,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发生任何直接关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只是同原保险人发生法律关系,投保人向原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原保险人向再保险接受人交付保险费。再保险接受人不得也无权向原保险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只能向原保险人请求履行保险金赔偿或给付义务,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原保险人根据原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合同确定的条件下履行赔付义务。原保险人在履行赔付义务后,可在再保险合同确定的条件下,请求再保险接受人摊回赔款。原保险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延迟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 保险合同的终止
· 保险合同的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