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不动产注销异议登记的适用情形、申请主体、申请材料及审查要点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7   浏览量:1273  
  

  1.适用情形

  (1)异议登记期间,异议登记申请人可以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2)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异议登记失效。

  2.申请主体。注销异议登记申请人是异议登记申请人。

  3.申请材料。申请注销异议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4.审查要点。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申请注销异议登记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不予登记情形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即时办理,将登记事项内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申请的,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申请人出具异议登记证明。

  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失效后,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 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及其效力

· 不动产更正登记的适用情形、申请材料(或者登记材料)及审查要点

·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适用情形、申请材料及其他规定

· 不动产注销登记的适用情形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222524 second(s) , 66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