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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与审查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7   浏览量:1480  
  

  1.适用情形。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同一权利人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分割或者合并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因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自然状况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夫妻共有财产变更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凭婚姻关系证明共同申请。

  3.申请材料。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⑴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⑵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⑶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⑷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建筑物、构筑物的,提交有批准权限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者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4.审查要点。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变更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申请变更事项与变更材料记载的变更事实是否一致;

  (3)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4)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转移、消灭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因企业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当持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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