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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申请与审查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7   浏览量:1304  
  

  1.适用情形。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依法继承;

  (2)分家析产;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因继承房屋以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可由权利人单方申请。

  3.申请材料。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⑴依法继承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8.6的规定提交材料;

  ⑵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⑶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

  ⑷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4.审查要点。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受让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但因继承房屋以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2)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申请转移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是否一致;

  (4)有异议登记的,受让方是否已签署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5)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6)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在不动产权属证书附记栏记载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

  (二)依法继承的材料;

  (三)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四)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

  (五)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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