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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与审查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7 浏览量:1487
1.适用情形。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3.申请材料。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⑴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⑵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4.审查要点。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变更材料是否齐全;
(2)申请变更事项与变更登记文件记载的变更事实是否一致;
(3)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4)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