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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与审查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6 浏览量:1378
1.适用情形。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2.申请主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上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3.申请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⑴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⑵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⑶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⑷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⑸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4.审查要点。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等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2)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是否准确,宗地图、界址坐标、面积等是否符合要求;
(3)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是否已签订出让合同,是否已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以划拨、作价入股、出租、授权经营等方式取得的,是否已经有权部门批准或者授权;
(4)权属来源材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被预查封,权利人与被执行人一致的,不影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6)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价款的,是否已缴清土地价款;依法应当纳税的,是否已完税;
(7)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不予登记情形的,记载不动产登记簿后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四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三)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
(四)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规定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根据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批准文件。
申请在地上或者地下单独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按照本条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