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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与审查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6   浏览量:1329  
  

  1.适用情形。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

  (5)共有性质变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共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因土地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3.申请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包括:

  ⑴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⑵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⑶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⑸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⑹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4.审查要点。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申请变更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已经登记;

  (2)申请人是否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4)申请变更事项与变更材料记载的变更事实是否一致。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是否齐全、规范,申请材料与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是否一致;

  (5)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6)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价款、纳税的,是否已缴清土地价款、已完税;

  (7)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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