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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与审查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6 浏览量:1429
1.适用情形。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农民集体名称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界址、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3.申请材料。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4.审查要点。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申请材料上的权利主体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农民集体一致;
(2)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申请变更事项与变更登记材料记载的变更事实是否一致;
(4)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是否齐全、规范,申请材料与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是否一致;
(5)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冲突;
(6)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二)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三)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第三十二条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消灭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