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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与审查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6   浏览量:1429  
  

  1.适用情形。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农民集体名称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界址、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3.申请材料。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4.审查要点。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申请材料上的权利主体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农民集体一致;

  (2)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申请变更事项与变更登记材料记载的变更事实是否一致;

  (4)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是否齐全、规范,申请材料与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是否一致;

  (5)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冲突;

  (6)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二)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三)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第三十二条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消灭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 不动产注销登记的适用情形

· 不动产转移登记的适用情形

· 不动产变更登记的适用情形

·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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