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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申请与审查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6 浏览量:1383
1.适用情形。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农民集体之间互换土地的;
(2)土地调整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3.申请材料。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除应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外,还应提交:
⑴农民集体互换土地的,提交互换土地的协议;
⑵集体土地调整的,提交土地调整文件;
⑶依法需要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4.审查要点。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转让方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农民集体一致;受让方是否为农民集体;
(2)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因农民集体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权属转移;
(3)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登记原因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4)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冲突;
(5)有异议登记的,受让方是否已签署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6)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二)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三)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第三十一条 农民集体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互换、调整协议等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四)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