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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与审查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6 浏览量:1371
尚未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可以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1.申请主体。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2.申请材料。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审查要点。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是否齐全、规范;
(2)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等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3)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是否准确,宗地图、界址坐标、面积等是否符合要求;
(4)权属来源材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5)公告是否无异议;
(6)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不予登记情形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在记载不动产登记簿后,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二)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三)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第三十条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三)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