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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与审查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6   浏览量:1371  
  

  尚未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可以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1.申请主体。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2.申请材料。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审查要点。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是否齐全、规范;

  (2)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等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3)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是否准确,宗地图、界址坐标、面积等是否符合要求;

  (4)权属来源材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5)公告是否无异议;

  (6)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不予登记情形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在记载不动产登记簿后,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二)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三)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第三十条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三)其他必要材料。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不动产转移登记的适用情形

· 不动产变更登记的适用情形

· 不动产登记的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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