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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注销登记的适用情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6 浏览量:1879
注销登记,主要是指因不动产权利消灭而进行的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3)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不动产灭失的;
(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