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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转移登记的适用情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6   浏览量:1430  
  

  转移登记,主要是指因不动产权利人发生改变而进行的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1)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2)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4)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5)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6)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8)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9)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 不动产登记的办理期限

·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的情形

· 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情形

· 不动产登记公告的适用情形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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