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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的内容及填写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6 浏览量:1556
登记申请书是由登记机构制作的,登记申请人填写的记载登记事项的文书,是除查封登记等特殊登记之外的任何登记当事人都必须提交的资料。登记申请书中需要填写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不动产坐落情况、申请的具体事项等内容。
登记申请书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登记申请书表明了当事人有申请登记的意思表示。不动产登记以申请为基本原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登记机构不得依职权主动进行登记。因此,没有登记申请书,原则上登记机构不得依职权主动进行登记。其次,登记申请书中记载了需要登记的事项,其划定了登记机构的活动范围。登记机构不得超越该范围进行登记,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对登记申请书的填写规定如下:
(1)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如实、准确填写不动产登记机构制定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申请人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上签字;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人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上盖章。自然人委托他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上签字;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他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上签字,并加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章。
(2)共有的不动产,申请人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中注明共有性质。按份共有不动产的,应明确相应具体份额,共有份额宜采取分数或百分数表示。
(3)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当书面告知不动产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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