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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提交身份证明材料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6   浏览量:1448  
  

  1.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提交下列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6)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7)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2.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因其权利人的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申请办理该不动产的登记事项时,应当提供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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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登记申请所提交材料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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