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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的申请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6   浏览量:1482  
  

  申请是指申请人根据不同的申请登记事项,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行为。不动产登记以共同申请为原则,单方申请为例外。

  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并接受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询问。具备技术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留存当事人到场申请的照片;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按照当事人申请留存当事人指纹或设定密码。

  1.共同申请

  共同申请是不动产登记申请的一般方式,主要适用于因法律行为而产生物权变动的情形,如不动产买卖、交换、赠与、抵押等,这些行为都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双方法律行为,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其中涉及第三人的,还应该征得第三人的意见。

  2.单方申请

  单独申请的情形基本上可以分为二种:一是不存在不动产权利的交易,也就不存在对方当事人,只能单独申请;二是权利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不需要征得原不动产权利人的同意,也不必要求原权利人和现权利人一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申请首次登记的;

  (2)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4)下列不涉及不动产权利归属的变更登记:

  ⑴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⑵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⑶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⑷土地、海域使用权期限变更的。

  (5)不动产灭失、不动产权利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的;

  (6)异议登记;

  (7)更正登记;

  (8)预售人未按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共有不动产登记的申请

  共有不动产的登记,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共同申请。

  按份共有人转让、抵押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或者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受让人是共有人以外的人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部分共有人申请:

  (1)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可以由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共同申请,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共有的不动产因共有人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可以由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

  (3)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中的一人或多人申请。

  4.业主共有不动产登记的申请

  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由登记申请人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条 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申请登记,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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