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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申请所提交材料的一般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6   浏览量:1414  
  

  1.当事人申请登记需要自我提供相关材料。

  根据《物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不仅要提供权属来源证明材料,而且要提供不动产界址、面积等自然状况的证明材料。对于不动产界址、面积等自然状况的证明材料,当事人无法提供的,可以委托专业技术单位通过权籍调查取得。

  2.当事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主要是为了明确登记各方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登记申请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欺骗登记机构的行为。

  3.当事人应当提交的主要申请材料。

  ⑴登记申请书。登记申请书是由登记机构设计的,登记申请人填写的记载登记事项的文书,是除查封登记等特殊登记之外的任何登记当事人都必须提交的资料。

  ⑵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这些都是能够证明登记申请人身份的材料,如自然人的身份证,法人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以及能够证明委托事项、代理权限、委托期间等内容的材料,用以证明受托人的身份以及受托权限。

  ⑶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这些材料都是用来证明申请人所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权属状况,只是因申请登记事项不同,所提交的材料不同。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提供人民政府的划拨决定书等材料,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抵押权的初始登记应当提供抵押土地的土地权利证书、抵押合同等证明材料。

  ⑷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这些主要是用来证明不动产的自然状况。

  ⑸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如果涉及其他当事人,需要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在因继承发生的不动产变更登记申请中,需要提交的能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户口本、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以及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证明等材料。

  ⑹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如相应的税费缴纳凭证等。

  4.关于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的公示。

  不同的登记类型需要提交的材料不同,同一登记类型需要提交的材料大致相同。在有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较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要求登记机构将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在自己的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进行公示,主要是为了方便群众申请登记。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 不动产登记的一般程序

· 不动产权籍调查

· 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保存和移交

· 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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