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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要求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6   浏览量:1447  
  


  一、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各类登记事项”指的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所规定的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及其他事项。所谓“准确”,是指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中的各类登记事项应与真实状况保持一致,唯有如此,才能保证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权利与事实上的权利是一致的。所谓“完整”,是指应当记载的各类登记事项均毫无遗漏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上,包括各种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和其他事项。不过,并不是说每一项不动产登记都应当记载自然状况中的“坐落、界址”等所有要素、权属状况中的“主体、权利变化”等所有要素,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和其他事项,而是根据不同类型的不动产权利所需要记载的事项,将所有真实存在的能够反映不动产权利的各项具体要素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谓“清晰”,是指能够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清楚明晰地看到所记载的各类登记事项。这要求不动产登记簿的设置需合理,在不同的簿页和栏目记载不同类的事项,记载内容也应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进行安排,打印或手写的字体大小适中、字迹清楚易识,以保证查看不动产登记簿时能对所登记的情况一目了然。

  二、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任何人”,就是包括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人等所有人,都不能损毁破坏不动产登记簿,不得修改登记事项。可以修改登记事项的唯一例外是依法进行更正登记。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

· 不动产登记单元及其编码制度

· 不动产登记连续登记原则

· 不动产登记一体登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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