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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簿的介质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6   浏览量:1471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不动产登记簿页的电子化是大势所趋,所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要求以采取电子介质为优先原则,并与纸质簿页并存。鉴于传统纸介质不动产登记簿页仍有存在价值,故不宜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强制推行电子化方式。不动产登记簿不论采用电子介质还是纸介质,都应明确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采用电子介质的地区,应按照登记簿的样式,对现有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或系统重构开发,采用菜单式组合、固定电子表格等方式制作登记簿。采用纸质介质的地区,应按照统一登记的模式,采用活页等方便增页和编订的方式制作登记簿。

  考虑网络安全,以及为避免因系统故障、自然灾害等导致登记资料的遗失破坏,《条例》规定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定期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所谓“有唯一、确定的纸介质转化形式”,简单来说,就是其中的信息能够以唯一确定的格式以纸质的形式打印出来,以便管理保存或者查询需要。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九条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 不动产登记单元及其编码制度

· 不动产登记连续登记原则

· 不动产登记一体登记原则

· 不动产登记稳定连续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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