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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5   浏览量:1322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簿的主要记载事项,主要分为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以及其他限制、提示事项等三种类型。

  (1)不动产的自然状况。不动产的自然状况主要是指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信息。以土地登记簿记载为例,其坐落便是指宗地所在地的名称,界址主要是通过地籍编号和图号体现,面积则是指宗地的大小,用途主要是指土地的使用类型,具体包括水田、果园、天然牧草地、住宿餐饮用地等,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规定予以记载。对于房屋而言, 还包括房屋的楼层等信息。

  (2)不动产的权属状况。不动产的权属状况,主要是指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信息。以土地登记簿记载为例,权利人是指土地使用权人或所有权人;类型是指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类型;内容是指房屋容积率等限制内容;来源是指继承、转让、赠予等权利取得土地权利的方式;期限是指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权利变化情况,是指不动产权利的转移、延续、注销等情况。

  (3)不动产限制提示事项。这主要是针对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登记类型而规定的。在异议登记的情况下,登记簿记载的是他人对登记簿记载提出异议这一客观事实;在预告登记的情况下,登记簿记载的是他人享有将来发生物权变动请求权这一事实;在查封登记的情况下,登记簿记载的是司法机关查封的事实。上述情况下,都未发生权属的实际变动,记载只是一种风险的提示和权利的限制。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八条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 不动产登记连续登记原则

· 不动产登记一体登记原则

· 不动产登记稳定连续原则

· 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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